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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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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3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劉士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劉士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6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6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以:1、依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該規定現並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違反系爭規定一者,如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交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係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下稱駕照),影響人民一般行為自由及工作權甚鉅,須施以較嚴格之審查,故系爭規定一後段之「肇事」,亦應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係吊扣駕照1年至2年。然違反系爭規定一者,依系爭規定二係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兩者均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險,效果卻不同,顯然違反相同事務應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3、系爭規定一及二雖曾經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宣告合憲,但該解釋亦諭知宜通盤檢討。違反系爭規定一僅具有抽象危險,並未發生交通事故,依系爭規定二卻無裁量空間,一律吊銷駕照3年,較諸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駕駛人為重。聲請人以駕駛為生,工作權遭受此不合比例原則之主觀條件限制,爰請求宣告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等語。

(四)惟查:1、本件原因事件係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未「肇事」,系爭規定一後段之「肇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本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所針對者,乃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應為較嚴格之審查。聲請意旨並未就系爭規定一為何應與刑罰規定相同標準,而致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為客觀具體指摘。2、立法者基於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兩者違章情形不同,分別設計不同法律效果。兩者究為何應相同處理,否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處,聲請意旨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3、本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業已指明,縱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而言,吊銷駕照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是吊銷駕照處分,並未過當,尚難遽認牴觸比例原則。另實務上尚依違規情節輕重之不同,而設計不同之吊銷駕照期間。聲請意旨執其個案情形,爭執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吊銷駕照3年處分,僅屬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劉士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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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5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