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8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亮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性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性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性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6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構成要件中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憲法罪刑相當性及第23條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二以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為詐欺行為」,法院一律須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而與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犯非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法院尚可審酌「褫奪公權之必要性」而裁量是否宣告褫奪公權,兩者之間已存有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及第12條已有依個案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相關規定,則何以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性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聲請人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2.至於系爭規定二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違反平等原則,聲請人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亮月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