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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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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9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9號裁定,未處理原審裁定以其他聲請准駁程序處理起訴事件,未進行行政通常訴訟程序,逕行沒收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9號裁定,未處理原審裁定以其他聲請准駁程序處理起訴事件,未進行行政通常訴訟程序,逕行沒收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處理原審裁定以其他聲請准駁程序處理起訴事件,未進行行政通常訴訟程序,逕行沒收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違反同法第9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8條之5第1項前段等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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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3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