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7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國和、張明欽、蔡泉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四四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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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四四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四四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並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僅憑出租人所提之切結書,即認定出租人無系爭規定所稱「出租人不得自任耕作」之情形,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承租權,且該法律見解亦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八0號解釋意旨之疑義,並與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云云。核聲請人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張國和、張明欽、蔡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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