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3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新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假釋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8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和第22條保障受刑人假釋權或假釋程序基本權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和第22條保障受刑人假釋基本權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受憲法位階之保障;縱使假釋非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惟既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假釋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維護公平正義,故假釋權或假釋程序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系爭規定一使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而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無法達到受刑人積極請求特定法律上地位之起訴目的,屬無效益之訴訟,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系爭規定二則使假釋審查範圍擴及受刑人在監表現以外事項,有違假釋制度目的,牴觸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受刑人假釋權或假釋程序基本權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新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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