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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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8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1次會議
- 聲請人
- 國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蘇永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使通訊傳播相關職權,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產生諸多疑義,且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下達之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涉及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限之相關內容,發生有牴觸憲法或法律而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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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使通訊傳播相關職權,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產生諸多疑義,且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下達之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涉及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限之相關內容,發生有牴觸憲法或法律而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行政院逕予撤銷該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通傳營字第○九五○五一四二○二○號及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通傳營字第○九六○五○九九六九○號函對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處分,涉及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在承認建制該會為獨立機關之目的意旨及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下,行政院是否有上開權限之疑義,爰聲請補充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另行政院作成前開撤銷處分之依據,乃行政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下達之「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該運作說明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亦發生牴觸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侵害憲法第一條現代民主國家憲政秩序(制度)、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所內含之通訊傳播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及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等之疑義,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該運作說明及其相關內容因違反法律及憲法,應屬無效,爰聲請本院宣告該運作說明無效。查本件聲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係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承認該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之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然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且須對立法院負責,該獨立機關仍有一定程度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之適用(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次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規定,係在使上級機關得對其所屬機關之聲請解釋,本於行政一體原則依其職權妥為協商或解決。因之,本件聲請機關如認行政院逕予撤銷該會所為具體個案決定處分,於適用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及憲法第五十三條發生疑義,且以「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有牴觸憲法、法律之疑義,欲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揆諸上開說明,仍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惟本件聲請機關係法律所明定之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參照),為維護該機關依法專業自主之決定空間,如上級機關未能依職權解決上開疑義而未予層轉,自應許聲請機關逕向本院聲請解釋。至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謂:直轄市、縣(市)之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發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疑義或爭議,且依其性質均無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關於憲法或法令之見解拘束者,基於憲法對於地方自治制度保障之意旨,各該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此乃因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故,與本件獨立機關僅係法律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劃歸其行使者有別,自不能比附援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未經由上級機關層轉,逕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1次會議
聲請人
國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蘇永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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