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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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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835號

解釋日期 72 年 11 月 04 日聲請人 劉榮煌、劉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2 年 11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32次會議
聲請人
劉榮煌、劉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第三審法院對以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之上訴不予實體判決而僅以裁定駁回使其無法享受訴訟權益有違憲疑義請求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第三審法院對以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之上訴不予實體判決而僅以裁定駁回使其無法享受訴訟權益有違憲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第三審對其就第二審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上訴,不予實體判決,而僅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無異剝奪人民訴訟權益,適用法律顯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語,并未指明該裁定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32次會議

聲請人

劉榮煌、劉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97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