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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9號

公布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林天賜、傅俊龍

案由

為土地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468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468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內文引用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訴,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情事,並請求解釋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法消滅時效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林天賜、傅俊龍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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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4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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