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對於聲請人108年度憲二字第487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該聲請解釋案之原因案件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對於聲請人108年度憲二字第487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認該聲請解釋案之原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載為107年度)及其所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1次、第1492次及第150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次聲請解釋案,遭系爭不受理決議駁回,聲請人不服,遂再提出釋憲案。確定終局判決稱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俱有證據能力,惟審閱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明確回答該證據不得採認,判決書存在卷證不符之情況。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聲請人誤載為刑訴法注意要點)第158點規定,判決書所引用之證據,應與卷載資料相符。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法院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未依法定程序,以致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利等語。 (四)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鄭諺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