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2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認檢察官二度執行尚在審理中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案件時變更起訴法條未踐行告知義務,依交互詰問可證犯罪事實未依證據認定,以及審理撤銷發回之案件僅憑前次判決書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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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認檢察官二度執行尚在審理中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案件時變更起訴法條未踐行告知義務,依交互詰問可證犯罪事實未依證據認定,以及審理撤銷發回之案件僅憑前次判決書認定事實;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未予迴避,以及非常上訴判決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等,均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認檢察官二度執行尚在審理中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審理案件時變更起訴法條未踐行告知義務,依交互詰問可證犯罪事實未依證據認定,以及審理撤銷發回之案件僅憑前次判決書認定事實;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未予迴避,以及非常上訴判決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等,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所稱「法律平等」規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第十六條所保障聲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受告知權利、辯明罪嫌及辯論等程序權及訴訟權、以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有關最高法院及高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二)字第八三四號之確定終局判決部分,僅係就未踐行告知義務是否影響判決本旨、犯罪事實是否依證據認定、法官是否應依法迴避、非常上訴判決是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認事用法之見解,指摘法院訴訟審理程序及判決有違憲疑義,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至於檢察機關執行指揮書及其餘高本院判決部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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