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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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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18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聲請人 朱學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新型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新型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二次、第一三五五次、第一三五九次、第一三六三次、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定錯誤引述條文並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且法官未以書面說明聲請人之上訴狀內容如何不足,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導致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受損云云。核其所陳,仍屬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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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