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115號
- 公布日期
- 74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70次會議
- 聲請人
- 平治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司法不法似與憲法牴觸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司法不法似與憲法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一)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八年抗更字第六號刑事裁定,忽視上訴理由及相對人偽造文書有證據可稽之事實,而將抗告以裁定駁回,顯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四號裁定,對此未予調查遽依該院自行製作之判例將抗告駁回,其製作判例之程序違背憲法。(二)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五九三號裁定謂聲請再審須對確定判決為之,茲對確定裁定為之,於法無據,而未將其所依據之司法院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七○號解釋及法條內容載明,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以裁定予以駁回,不無憑空裁誣之嫌。(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五號裁定,謂該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對之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未載明所依據之法條,其與獨裁無異,不無牴觸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嫌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敘情節,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0次會議
聲請人
平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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