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簡字第102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簡字第102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無權使用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僅係因所受之利益為物之利用,因此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並非請求給付租金,不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5年消滅時效,系爭決議無法律明文及授權,將原本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縮短至5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三)查系爭決議非屬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