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6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新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58條、第16條、第22條、第172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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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58條、第16條、第22條、第172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58條、第16條、第22條、第172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李某等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後,受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受駁回之處分。乃聲請釋憲,主張其於訴訟中已提出明確證據可證明相對人李某等涉犯詐欺等罪,確定終局裁定應屬無效,違反憲法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無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游新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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