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9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西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增訂民法第833條之1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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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增訂民法第833條之1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增訂民法第833條之1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下併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嚴重違反憲法第23條及第7條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僅片面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個別利益,卻完全遺漏規劃減輕不定期限地上權人權益損害之相關配套措施,致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52條及第10條所保障之人民生存權、營業權、財產權、工作權、人民居住自由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李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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