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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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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72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聲請人 林聖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林聖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恣意解釋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認共同被告經具結後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屬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所稱之「其他必要證據」及「補強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其他必要證據」及「補強證據」之認事用法當否,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有違憲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林聖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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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6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