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2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巫琨瑞、巫坤儒、巫益地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籍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籍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有關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未審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即以程序裁定駁回,係藉程序問題迴避實體審查,違反程序正義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巫琨瑞、巫坤儒、巫益地等三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