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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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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0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郭金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郭金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認定社區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決議有權變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更改未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調漲管理費案,明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及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第80條規定。2、確定終局裁定認社區管理委員會新任法定代理人無須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即取得合法訴訟代理權,且僅限欠缺代理權之一造當事人始得據以聲請再審,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及第49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郭金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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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4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