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均先予敘明。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以:聲請人前所犯之傷害罪,與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規定之罪質明顯不同,且不具相似關聯性,系爭規定一未區分犯罪前後類型是否同一而具有高度反覆犯罪之危險性與特別惡性,即一律以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即認定為累犯加重本刑處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亦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並將因系爭規定一之認定,而影響聲請人得否聲請假釋,乃屬過度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語。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二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就系爭規定一部分,聲請人仍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施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