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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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821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9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 聲請人
-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建上易字第二八號、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等規定,該等規定及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因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建上易字第二八號、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該等規定及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上開案件應否適用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範圍等規定(如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過失責任之認定標準,系爭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一四四○號及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七號等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其聲請釋憲部分,僅陳稱聲請人所負責任僅為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受國家賠償法之拘束,且其對被害人已因時效完成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系爭判決竟適用前揭國家賠償法規定判令其應負賠償責任,不無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二條之違法,且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核屬對系爭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其對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既無一語道及,依現行釋憲制度,裁判本身又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此部分聲請,自與首開聲請釋憲之程序要件不合。次查其聲請統一解釋部分,為系爭判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與最高法院乃同屬裁判民刑事訴訟之審判機關,並非不同之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且此部分聲請意旨仍僅就系爭判決之認事用法,指摘有所不當,並非就特定同一法律或命令之適用,指摘系爭判決與不同審判機關所表示之見解互相歧異,是此部分聲請,亦與首開聲請統一解釋之程序要件不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聲請人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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