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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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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8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三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三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三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再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認其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聲請人不服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三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仍不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二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認上開判決認定證據之證明力違背經驗法則,且上開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使法院自由心證權責過大,於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即判處聲請人罪刑,上開判決及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

(三)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八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