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36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掙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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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據之聲請人警訊筆錄之供詞,不足以證明聲請人之犯行,而為判決理由不備。又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扣案粉末未檢出毒品,與第一審法院認係為海洛因之事實認定不同,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並侵害其訴訟權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云云。核其所陳,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本件聲請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之法定期限,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劉掙元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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