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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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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51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聲請人 謝○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謝○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號、第二六七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號、第二六七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號、第二六七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1)原因案件未經法院實質審理,且上開裁定均未合法送達,即率然拘束其人身自由;(2)系爭規定一明定由檢察官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無須經具有審判權之法院法官以裁判為之,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且未賦予被告抗告權,剝奪被告之防禦抗辯權,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3)而系爭規定二規定由檢察官依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不起訴處分或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然檢察官並非醫學專業人員,無從判斷,法院又以吸毒高再犯率為心證理由,未進行實質審理,忽略個案差異云云。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聲請人就上開裁定既得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抗告而確定,逕行向本院聲請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且經核聲請意旨所陳,其主張上開裁定未合法送達及原因案件未經法院實質審理等情,係在爭執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違憲審查之客體;且就系爭規定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意旨亦難謂業已為具體客觀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謝○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