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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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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85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王○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確定終局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號確定終局判決,在刑法第五十六條廢止前,一罪一罰分別論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確定終局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號確定終局判決,在刑法第五十六條廢止前,一罪一罰分別論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刑事判決以及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號確定終局判決,在刑法第五十六條廢止前,一罪一罰分別論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刑事判決,聲請人未依法上訴,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是該項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且聲請人徒憑己見主張系爭二案之犯行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法院卻認定為犯二罪分論併罰,有違憲法第七條之疑義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瑋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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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