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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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6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關於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關於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關於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者係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關於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系爭規定於上開日期修正公布為第1項第1款,內容與修正公布前相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使法人第二審受有罪判決後,無論何種案件類型均不得上訴第三審,與自然人相較,形成以不同身分為基準之差別待遇,惟系爭規定旨在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自然人與法人因同一犯罪事實被判刑,案件繁雜程度相同,僅法人被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此差別待遇與上開立法目的間,不具有實質關聯,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系爭規定適用於法人之結果,無助於程序經濟及健全司法功能等公益之實現,難認屬對法人之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且系爭解釋關於系爭規定並未違憲之論證脈絡,並未審究系爭規定關於「專科罰金之罪」部分適用於法人之結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致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因此對於系爭解釋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而侵害訴訟權,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次查確定終局判決雖適用系爭解釋,惟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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