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9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進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耕地三七五減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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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減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減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下稱系爭手冊),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手冊關於出租人可否自任耕作部分,以切結書代替自任耕作之事實認定,關於承租人是否失其家庭生活依據部分,以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計算承租人之支出,承租人母親之醫藥費、看護費等,承租人子女之學費,不予計入承租人之生活費用(支出),法未與時俱進,不符社會實情之需求,有失合理,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受有侵害,有違憲法第153條規定改良農民生活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手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陳進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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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誠不同意見書
官方 PDF 全文 ↗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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