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5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和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例,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憲法第16條規定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憲法第16條規定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將包括錄影帶在內之物證,以審判期日前調查物證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取代之,使事實審法院不須經由播放、勘驗等法定物證調查程序,本其自身感官體驗而獲悉物證內容並得其心證,即可將勘驗筆錄內容作為證明犯罪事實之依據,乃違反直接審理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憲法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三)惟查系爭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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