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62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10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0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家再抗字第一號、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一七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聲繼字第一七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家再抗字第一號、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一七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聲繼字第一七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李石堤等聲請繼承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家再抗字第一號、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一七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聲繼字第一七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以及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侵害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李洪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其代理李石堤、李正古、李名濫為本件之聲請,未依法定程序為之,經定期命其補正,茲逾期已久,仍未提出委任書狀,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0次會議
聲請人
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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