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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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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48、6554、6566、6600、6606、6629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張肆仟等二百七十七人、羅坤爭等二百四十四人、游詞源等一百七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聲請人
張肆仟等二百七十七人、羅坤爭等二百四十四人、游詞源等一百七十二人、李淡海等一百二十人、林明烈等二百七十七人、林義村等一百三十一人、陳榮華等六十人、李天錫等一百四十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一)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該判決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見解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一)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該判決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見解歧異,請統一解釋案。(二)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案。(三)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九二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同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並與同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案。(四)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並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案。(五)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並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案。(六)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六八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並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案。(七)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四八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並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案。(八)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九七三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並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肆仟等一千四百二十一人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分別經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因認各該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以各該確定判決與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前者,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市政府究竟有無照價收買之行政裁量權限,以及前開法律欠缺相關執行程序規定時,縣市政府得否拒絕執行有所爭執,聲請人等泛言決議內容違背憲法基本國策,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受有侵害,則未為具體陳明。至於後者,僅係同一審判機關於裁判及決議時所生之見解紛歧,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聲請人

張肆仟等二百七十七人、羅坤爭等二百四十四人、游詞源等一百七十二人、李淡海等一百二十人、林明烈等二百七十七人、林義村等一百三十一人、陳榮華等六十人、李天錫等一百四十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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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3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