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9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重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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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重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前開判決未依法提起上訴,即逕行聲請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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