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0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並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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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並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並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判決,係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聲請人與他人間之清償債務事件其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乃予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至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並非該法院判決據以適用之法律,是聲請人執以為本件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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