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26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0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明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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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屬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亦應以同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該案員警以送達傳票為由,強行侵入住宅非法搜索、違法強制逮捕、拘禁及脅迫採尿,檢察官及法官俱未詳加調查,採證及論罪科刑程序有違反憲法前揭規定而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0次會議
聲請人
賴明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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