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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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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26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聲請人 吳聰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後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七十六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後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七十六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涉案件刻正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五八號),其既尚未獲有確定終局裁判,自無從確認其所爭執之法令是否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而得為本院審理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