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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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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2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聲請人 謝汶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27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汶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嗣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警方拘提聲請人,並以不當方式誘導相關證人誣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購買毒品之對話,然警方所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非全部,對於聲請人有利之部分均未提出;檢察官將聲請人收押禁見,顯係押人取供,警方與檢察官均明顯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權之意旨;最高法院審理時,審判長竟暫停審理,勸阻聲請人之辯護人詰問證人警詢之真實情況,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高等法院法官未就對聲請人有利部分予以採納或調查,心證明顯偏頗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27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汶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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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4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