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1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庚甲、張李秀桃、張聰杰、洪琇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再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及103年度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認事用法牴觸法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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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再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及103年度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認事用法牴觸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再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下稱再審判決)及103年度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認事用法牴觸法令,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再審判決及再審裁定竟將三審共同訴訟程序捨棄,任意變更程序分為二案審判。再審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將應屬於最高法院管轄之再審之訴,移送於第二審法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且本案因勞工退休金、勞動基準法而涉訟,應由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卻誤由民事法院審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惟查,聲請人中之張聰杰並非再審判決及再審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再審判決及再審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洪庚甲、張李秀桃、張聰杰、洪琇瑩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