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09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輝照即灣灣電子遊戲場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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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意旨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及系爭規定二之統一解釋部分,本院業已作成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至聲請意旨追加聲請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違憲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游輝照即灣灣電子遊戲場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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