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6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及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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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及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項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本聲請案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歷審法院認定其屬授權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而課處重刑,聲請人認:1、系爭規定一所謂「依法從事公共事務」及「具備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抽象不明,致使實務上判斷是否成立授權公務員無一可合理預見之標準,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一、二所規定之授權公務員,事前未經國家給予任何訓練、告知與教示,卻課予等同於同條項第一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之高度刑事責任,顯然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云云。
按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系爭規定二論處,且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刑事裁定,業將確定終局判決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二、論罪科刑之理由:第(一)段之最後一行中關於「授權公務員」之記載,更正為「委託公務員」,故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所陳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僅係空泛指摘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二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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