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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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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79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詹0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詹0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關於個人處分不良債權時,其所得之計算方式,逾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規定之解釋範圍,且以是否已與第三人達成轉售合意,而異其所得稅計算標準,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平等權、財產權及實質課稅原則;另適用事件發生後始發布之系爭令,亦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適用系爭令分別計算聲請人處分債權及抵押物之損益,並課徵所得稅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詹0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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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