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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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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363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移轉管轄與誣告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八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四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移轉管轄與誣告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八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九號起訴書等,有牴觸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與誣告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八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九號起訴書等,有牴觸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前開裁判與起訴書適用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六一九號判例,拒絕適用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刑法第二十二條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公訴制度違法違憲云云。惟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九號起訴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情形;聲請人○○○並非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四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難謂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至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八號刑事裁定、同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部分,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認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之認事用法與公訴制度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5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