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訴誣告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0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14條第2項,不包含告訴人在內,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16條,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誣告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0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1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不包含告訴人在內,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16條,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涉犯誣告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嗣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8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人繼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該法院作成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聲請。以上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其告訴被告誣告案,僅由檢察事務官自行勘查現場錄影光碟,且未會同聲請人確認勘查結果,調查程序有瑕疵,不起訴處分有違誤之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確定終局裁定竟以系爭規定二所列當事人不包含告訴人,無勘驗之必要等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基於訴訟武器平等原則,在訴訟中原告與被告雙方都有檢視證據的必要,以進行證據真偽之攻防,確定終局裁定之解釋明顯侵害聲請人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與平等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而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