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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5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8 年 11 月 28 日

案由

為農業發展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105年度判字第79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6條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5年度判字第7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下稱系爭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持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一認聲請人不符系爭規定所稱「得適用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情形,未命宜蘭縣政府發予建造執照,及確定終局判決二未命宜蘭縣政府交付其所聲請之核定文件,均屬違憲。2、確定終局判決一對系爭規定適用要件之見解,將致任何農舍興建申請案件均無適用系爭規定之可能。3、系爭規定所稱「核定文件」文義亦不明確。4、系爭令全面限制特定農業區不得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而未限制個別農舍,亦未設過渡條款。上述等情,均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三)惟查,系爭令未為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確定終局判決一亦非以系爭令為裁判基礎,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楊德東等20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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