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9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3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吳東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行政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行政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行政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智財法院行政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智財法院自行任意修改聲請人之申請內容及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所有來函內容,創造更多不實內容,並未對智財局未依據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審查進行任何調查與審理,牴觸憲法第24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4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