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2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一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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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一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一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三三一次會議決議)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指摘財政部上開系爭函釋無視土地分割前後所生自然漲價歸屬前後不同土地所有權人,一概使土地移轉後之新所有權人負擔土地增值稅,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租稅公平與實質課稅原則等云云,仍僅係陳述上開各憲法原則之內涵,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5次會議
聲請人
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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