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7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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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申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二次、第一三五五次、第一三五九次、第一三六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泛稱,由於聲請人不明瞭相關作業程序,未於上訴狀中提出完整之法律依據,法官卻引用錯誤判例駁回上訴,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云云,顯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朱○淦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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