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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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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4號

解釋日期 68 年 08 月 02 日聲請人 周李阿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8 年 08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25次會議
聲請人
周李阿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征處違法補征遺產稅事件,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精神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本旨等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征處違法補征遺產稅事件,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精神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本旨等由。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夫周徐棟已於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公證分析登記其名義所有之特有財產,於六十二年八月四日乃夫周徐棟死亡後,台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竟依財政部66.10.14(66)台財稅字第三六九七四號函據司法行政部66.9.22(66)台函民字○八三二六號函,認為漏報遺產稅,補徵新台幣三百九十四萬六千六百二十一元,及移送報院加罰全對罰鍰,有違司法院卅五年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以未依非訟事件法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予以駁回等情,聲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立法精神,及司法院卅五年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本旨,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25次會議

聲請人

周李阿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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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2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