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6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
- 聲請人
- 蕭正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3、4、5、6、9、10、11、12、13、14、15、16、17、18、1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11、29、37、47號民事裁定,濫用自由心證,不法駁回異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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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3、4、5、6、9、10、11、12、13、14、15、16、17、18、1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11、29、37、47號民事裁定,濫用自由心證,不法駁回異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3、4、5、6、9、10、11、12、13、14、15、16、17、18、1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11、29、37、47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濫用自由心證,不法駁回異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屬國家賠償事件,而依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為國家之義務,應免繳裁判費,惟審理過程卻巧立名目,要求聲請人參照民事事件繳納裁判費,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且不符公平正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蕭正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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