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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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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96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廖智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智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處大二字第一○一○○一一四三二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智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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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