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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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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94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聲請人 李碧昭、李碧和、李碧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李碧昭、李碧和、李碧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繼承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繼承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間死亡後,聲請人因不知法律規定,遲至一00年四月間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以逾越法定申辦期限達二十個月為由,依系爭規定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二十倍之罰鍰;然系爭規定對於逾期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未設有合法通知或告誡等事前催告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知的權利之意旨,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對逾期聲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亦不當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違反行政秩序罰之原理云云。核其所陳,除係爭執法院就地政機關處以罰鍰有無逾越裁量權限或裁量瑕疵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外,在客觀上又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解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李碧昭、李碧和、李碧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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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