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8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棣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涉嫌圖利尚未定罪前受停職處分,認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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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務人員涉嫌圖利尚未定罪前受停職處分,認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有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一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嫌圖利,於尚未定罪前遭受停職處分,認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公務人員涉嫌貪污經提起公訴情節重大者,得予停職」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涉嫌貪污,於八十年九月間遭提起公訴,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由財政部先予停職處分。嗣雖於九十九年間獲無罪判決確定並予復職,惟停職期間已蒙受多項不利益,爰認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十八條服公職權之疑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按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尚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情形。茲聲請人引據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一次會議決議之意旨,主張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仍應受理。惟本案與上開決議所示之例外受理要件,尚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林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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