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4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四四號裁定,對送達是否合法之判斷,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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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四四號裁定,對送達是否合法之判斷,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四四號裁定,對於行政機關送達予聲請人之文書並非合法,最高行政法院竟判斷為已合法送達,而認訴願已逾三十日之法定期限,逕而未作實體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願,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尚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李○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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